(2016)苏1282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虞建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建兴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催23号申请人虞建兴。申请人虞建兴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5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靖江农商行清算中心于2016年4月1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9080321、出票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恒力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黄埔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虞建兴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