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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英,赵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英,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赵建宁,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赵金英与赵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07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1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