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柏小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小利,北京明新开地食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柏小利,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明新开地食府,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巨山农场三队红旗村团城果园1、2、3、4幢平房。经营者马泉丽,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柏小利与北京明新开地食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