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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629号之一

刘文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629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文虎,农民。关于被执行人刘文虎罚金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3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