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629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文虎,农民。关于被执行人刘文虎罚金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3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