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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刑初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9刑初第57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文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沐川县林业局下发文件对全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造林项目进行安排,文件规定,对栽种农户每亩补助150元,补助款统一打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沐川县永福镇人民政府按照文件精神组织该镇各村召开两干会,对该项目政策进行宣传并安排部署,要求全镇各村落实完成该项目,组织农户栽种香椿树。会后,被告人黄某甲立即组织茶园村村组干部召开会议,对该项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组组长召开户长会议,给农户宣传相关政策,被告人黄某乙参加了会议。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组织农户实施该项目,栽种香椿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时任沐川县永福镇林业站站长王某某商量,虚报栽种面积套取国家林业补助资金用于修建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村林区公路。2011年5月24日,沐川县林业局下发文件通知组织人员验收,王某某在被告人黄某乙提供的茶园村3组18户农户名单上虚报栽种实竹面积729.3亩,虚报金额109395元,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名下虚报栽种香椿树面积85.2亩,虚报金额12780元,并完善虚假验收资料进行上报,于2011年9月通过验收,11月14日国家林业补助资金到账。因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村2011年修建公路有单独的项目,修路资金已经落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商量私吞国家林业补助资金。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乙组织所在3组包括其在内的18户农户,到沐川县永福镇农村信用社取出虚报新栽实竹的补助款共计109395元,以误工费名义支付18户农户200元,用于当天午餐费655元,剩余105140元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各分得50000元、55140元,各自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被告人黄某甲将在其名下虚报85.2亩香椿树面积获得12780元补助资金也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退还赃款62780元和5514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乙于2016年7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说明、任职文件、任职证明、户籍证明、扣押财物清单、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水清单、虚增新栽实竹面积、花名册、补助金额清单、餐费收据、同源林竹专业合作社收条、关于呈报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关于印发《沐川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沐川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造林直补兑现表(第一批)、沐川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造林项目县级自查验收报告、资金直补兑现的函、资金直补兑现花名册、造林验收材料、修建公路材料、沐川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任务的通知、沐川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验收工作的通知,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黄某丙、李某某、伍某某、黄某丁、黄某戊、曾某某、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刘某某、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周某某、黄某丑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在担任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村村主任、茶园村3组组长期间,协助政府开展退耕还林公务工作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林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以18户名义套取林业补助款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九百二十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克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