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国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6546号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曹义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晓,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勇,男,1973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梦涛,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兴城公司)与被告王国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兴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妍、孙春晓,被告王国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承建北京军区总医院医疗大楼附属保障楼及污水处理工程后将钢筋项目分包给何成章,何成章自己招用工人完成工程,工程款也是统一支付给何成章,被告由何成章招用,为何成章提供劳务,不受原告公司管理,原告没有招录被告的事实基础,被告系何成章雇佣的人员,为何成章提供劳务,受何成章安排与指挥,工资由何成章支付,与何成章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况且被告已就工程费用与何成章全部结算,故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劳动关系。被告王国勇辩称:2015年8月1日,被告经何成章介绍到原告承建北京军区总医院医疗大楼附属保障楼及污水处理工程工地工作,具体在钢筋组,原告与被告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统一收回去了,被告工作、住行都在工地,每天都记考勤,受原告公司的管理。工资由何成章代为发放。2015年10月1日,被告加班工作时,不幸眼睛受伤,由钢筋工长送到军区医院,后住院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均由工地负责人曹松支付。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经案外人何成章招用到原告承建工地工作,岗位为钢筋组工人,工资由何成章发放,工资标准为每天230元,先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结算工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何成章系钢筋组负责人,具体分配工作任务,记录考勤,2015年10月1日,被告在工作上班时眼睛受伤,离开工地治疗。原告提供了案外人何成章与定州兴城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钢筋等基础工程,基础至主体封顶完毕按实际完成吨位单价为800元/吨,零工为100元/日。何成章须持有在场工人签字的委托书,代领生活费和工资委托书才有权领取工程款......等内容。被告不认可协议真实性,认为协议只有何成章签字,没有公司盖章。本院要求原告通知何成章出庭,原告称何成章不来法院,何成章未出庭应诉。被告为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工地宿舍照片、宿舍管理通知制度、食堂饭票、钢筋组考勤表、何成涛、何成勇证人证言,原告对于工地照片认可,对于其他证据认为没有原告盖章不认可,对于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是原告公司职工,因此不认可证人证言。王国勇于2015年12月9日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定州兴城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6年8月4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405号裁决,确认王国勇与定州兴城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定州兴城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裁决书、内部承包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王国勇不是原告招录的、王国勇的工资标准也不是与原告商定,王国勇也不从原告处领取工资,王国勇不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因此原告与王国勇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与王国勇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违法将工程再次分包给第三人,其应对王国勇因工伤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