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岩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岩,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孟岩,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孟岩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孟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岩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