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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岩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岩,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孟岩,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孟岩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孟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岩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