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冯德刚、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刚,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61号申请人:冯德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景泉,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