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卫红、唐静与钟连军、德州中远玻璃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红,唐静,钟连军,德州中远玻璃刚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孟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周卫红。申请执行人:唐静。被执行人:钟连军。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连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马甲营乡花园屯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和,总经理。被执行人:孟秀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9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