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01民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文静与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静,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01民终2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琳,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泰史,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文静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上诉人李文静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上诉人李文静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李文静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