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蒲海军、刘雪梅与四川川北数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海军,刘雪梅,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海军,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6)川1302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蒲海军、刘雪梅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蒲海军、刘雪梅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3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蒲海军、刘雪梅在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