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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稳房与被告杨梦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831号原告:孟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