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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鹏与郑保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郑保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308号原告:王鹏,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蒙古族,住内乡县。被告:郑保志,男,生于1951年11月9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告王鹏与被告郑保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 判 长  冯建晓审 判 员  曹 群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峻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