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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草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广州草舍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协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草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彭春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因旅游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本案与其他案件审理紧密相关,比较复杂,对行业有重大影响,应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标的金额为786000元,远没达到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1亿元以上的标准。而且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与其所主张“本案与其他案件审理紧密相关,比较复杂,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据。此外上诉人住所地是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