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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54年11月19日出生,男,1999至2015年任党支部书记。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张明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分三次骗取国家补贴资金40016.81元,后用于个人日常花费。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3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11970元,该款于2013年2月27日打入张某个人账户。2、2011年,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虚报一事一议打井项目,骗取国家资金18000元,该款于2012年10月11日打入张某个人账户。3、2014年,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97.4亩,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0046.81元,该款于2014年2月28日打入张某个人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颉某、赵某、王某、郭某证言,协查存汇款通知书、张家村2011年退耕还林发放明细、“一事一议”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情况相关手续、张家村2012年现金账及记账凭证、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转账凭证、龙店乡政府及张家村村委会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亦供认不讳。退赃情况有罚没票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工作,属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对被告人张某应适用修订后的法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晓杰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