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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建荣诉马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荣,马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820号原告胡建荣,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被告马鸿霞,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荣诉被告马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荣与被告马鸿霞于2016年10月27日庭外口头达成和解,被告马鸿霞已经给付欠原告胡建荣10万元的利息和诉讼费。关于借款10万元本金,原告胡建荣与被告马鸿霞再另行约定,如果被告马鸿霞不能偿还原告胡建荣本金10万元,原告胡建荣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胡建荣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孝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