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敬良坤与毛咏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849号申请人敬良坤与被执行人毛咏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敬良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7330.80元,诉讼费1823.5元,执行费2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毛咏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其与案外人沈彩雅共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东安路1号双溪天城28号702室房屋因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且考虑到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家庭唯一的住房,又为共同房产,故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毛咏红名下的浙A×××××车辆已轮候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咏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