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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启华与何荣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启华,何荣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74号申请人沈启华。委托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何荣芳。申请人沈启华与被申请人何荣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怡嘉天下B36-1006的房产,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沈启华、马莉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通湖东路148号3号楼101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25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何荣芳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怡嘉天下B36-1006的房产,保全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