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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怀明与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6号张怀明与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已停产十多年,其虽有一部分土地、房产,但属于乡镇建设用地,不宜拍卖、变卖,此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长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