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怀明与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6号张怀明与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子县植物油脂厂已停产十多年,其虽有一部分土地、房产,但属于乡镇建设用地,不宜拍卖、变卖,此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长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