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农某某与陆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陆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4民初613号原告农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智华,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农民。原告农某某与被告陆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斯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立初、岑华苏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任庆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过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2月2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贷款50000元,请求原告为其进行担保至2014年7月。因被告借款后未向银行还款,2014年7月7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5813.31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7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过后又不履行,导致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27日,原告不得不代为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52261.26元。之后,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元,尚欠42261.26元未还。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2261.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银行贷款,原告担保;3.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原告、银行达成还款协议;4.执行裁定书,证明原告被法院执行冻结账户和还款;5.银行业务凭证及结算票据,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2月2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贷款50000元,贷款种类为农户小额贷款,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4年2月20日。原告农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编号为45020120110005491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陆某未能还款,2014年7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向本院起诉。2014年7月14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本院据此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陆某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本金50000元及至2014年7月7日的利息5813.31元,被告陆某自愿于2014年8月10日前还清,农某某负连带责任。但期限过后陆某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作为担保人农某某也未自动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5)德执字第102-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农某某在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的存款52261.26元。2017年7月27日,该执行裁定得到实际执行。之后,被告陆某向原告偿还10000元,尚欠42261.26元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借款的保证担保人,通过法院的执行,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现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42261.26元未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向原告农某某偿还债务42261.26元。案件受理费856元(原告已预交428元),由被告陆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斯范人民陪审员 黄立初人民陪审员 岑华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任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