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自然与张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然,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029号申请执行人刘自然,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张勤,男,1988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2016)湘01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勤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勤银行存款28145.7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814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