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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利珍与岳池县嘉陵乡了解庵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珍,岳池县嘉陵乡了解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68号原告王利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4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池县嘉陵乡了解庵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周利君,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珍诉被告岳池县嘉陵乡了解庵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珍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