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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卜庆华与马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庆华,马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47-1号申请人卜庆华,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马宵,女,个体,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突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卜庆华以其名下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行账号:06080499020048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卜庆华名下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行账号:06080499020048XXXX)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艺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