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中钢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x,该公司法务人员,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陕西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贾展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已预交5620元,由本院退付其562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