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日财与蒙景林、翟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日财,蒙景林,翟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陶日财,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蒙景林,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翟丙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日财与被执行人蒙景林、翟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蒙景林、翟丙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曝光预告通知书,被执行人翟丙生于2016年9月28日缴来执行款人民币15000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日财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