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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赵隽、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赵隽,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5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丹,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员工。被告:赵隽,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郑州市。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舒蒲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赵隽、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