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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672号原告:郭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安县。被告:罗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万全区。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天后于××××年××月××日在怀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三天,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实质上是骗婚,我多次打听其下落,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予支持。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和景泉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天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短暂相处后,被告以表哥去世为由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夫妻之间无联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情况;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4.彩礼给付及返还依据。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相处一天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短暂相处被告即下落不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两年多,夫妻之间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对于郭某要求与罗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陈述为结婚给付原告彩礼80000元,但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放弃向被告罗某索要,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支持郭某要求与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郭某负担100元,罗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邸贝贝人民陪审员  胡 岩人民陪审员  郑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