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琴女申请王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37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王琴女与被执行人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4)东民初字第8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竞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