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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骆顺宝与唐东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顺宝,唐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骆顺宝。被执行人唐东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3048.7元。但被申请人唐东红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唐东红预交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医疗费余款人民币10000元。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