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润管道配件销售处申请赵朝君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润管道配件销售处,赵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润管道配件销售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207号1-2层。代表人徐洪超,该销售处经营者。被执行人赵朝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润管道配件销售处与赵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但因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止,被执行人赵朝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润管道配件销售处1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