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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洪美沓与被告施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美沓,施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917号原告:洪美沓,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志超,男,198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美沓与被告施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美沓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洪美沓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美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61.5元,由洪美沓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