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洪美沓与被告施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美沓,施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917号原告:洪美沓,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志超,男,198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美沓与被告施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美沓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洪美沓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美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61.5元,由洪美沓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