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煇煌与许自力追偿权纠纷2016民初72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许XX,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245号原告:黄XX,台湾居民,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莫XX,系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18900H。负责人:谭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许XX、第三人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长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