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9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廖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廖伟雄,梁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春林。被执行人:廖伟雄,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锦婷,女,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廖伟雄、梁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廖伟雄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1355.66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005.38元。被告梁锦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廖伟雄、梁锦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锦婷在佛山市范围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美提E座801房屋、位于顺德区××办事处××又社区××明日××号车位登记,上述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1743号案查封,待该案将房产拍卖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廖伟雄有号牌为粤X×××××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梁锦婷有号牌为XTJ799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32085.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