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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英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英,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被告人唐英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车晓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英到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10组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卖废铁,发现店内无人,便将店内写字台的抽屉内的2090元现金盗走。后李某甲发现钱被盗,于当日23时许,同儿子李某乙一起找到唐英住处,要回了1780元,并将唐英扭送至广汉市公安局连山派出所。被告人唐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示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唐英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唐英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唐英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视频光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录像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唐英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庭审中,被告人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英到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10组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卖废铁,发现店内无人,便用錾子将废品收购站大门左边店内写字台的抽屉撬开,并将抽屉内的2090元现金盗走。欲离开时,遇到李某甲从铺子楼上下来,唐英佯装借卫生间,并找李某甲卖废铁,遭拒后,唐英遂逃离现场。途中,唐英将盗得的现金中的110元用于归还外债。后李某甲发现钱被盗,于当日23时许,同儿子李某乙一起找到唐英住处,要回了1780元,并将唐英扭送至广汉市公安局连山派出所,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所盗的现金中的200元交给民警,现民警已将2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另查明:被告人唐英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唐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被告人唐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唐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当认定为有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现金基本上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