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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武建涛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武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4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武建涛,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原告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武建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7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武建涛支付欠款人民币644,45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武建涛的户籍地在天津市宝坻区,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本院对武建涛名下三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账户余额总计人民币5.93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北京创繁科技有限公司、武建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71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三、四、五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