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蒋国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蒋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鄱二路市塑料四厂内自编1号楼二层201,组织机构代码05243279-6。法定代表人:何启源。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710467X。法定代表人:蒋国勇。被执行人:蒋国勇,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