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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永君与沙旭辉、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44号申请人郭永君与被执行人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沙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1001号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永君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933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3973元,执行费2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沙旭辉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由浙江富春江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向本院交纳3516023元(一案一人一账号模式),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23973元、执行费22400元,余款3469650元已由本案申请人郭永君受偿。被执行人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也无证券开户信息,其名下的房产(项目名称:新登正和商业中心),登城北路69-1、69-2、69-6、69-15、69-29、69-42、69-52、69-60、69-66号已查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余款等工程项目进入销售阶段再继续执行。本案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