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殷新与周金红、殷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新,周金红,殷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殷新男,男,1967年10月1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周金红,男,1970年9月1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殷秋芳,女,1972年6月29日生,住泰兴市。关于殷新男申请执行周金红、殷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向泰兴市房屋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金红、殷秋芳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虹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周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