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北京故渊财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故渊财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4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故渊财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3389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红楼东巷。法定代表人:于家权,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董肖波,职务不详。北京故渊财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故渊财吉公司)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缘多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渊财吉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6349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3个,均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故渊财吉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故渊财吉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63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