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孟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孟军,韩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72号申请人: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陶岳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耿素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孟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韩新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孟军、韩新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蚌埠市土地一幅。二、冻结被申请人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大庆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升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韩新生在徽商银行蚌埠大庆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五、查封申请人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商业用房一处。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