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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赵蓉与郭才香、刘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蓉,郭才香,刘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赵蓉,女,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才香,女,遂川县。被执行人刘叶,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遂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75.69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才香的房产进行司法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房产在本院另案处置,本案需等待该案处置后参与分配。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75.69万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