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池彬彬与李亚萍、蒋振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彬彬,李亚萍,蒋振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643号原告:池彬彬,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雄,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萍,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蒋振流,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池彬彬诉被告李亚萍、蒋振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雄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亚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3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600000元,本息合计为2100000元);2、被告蒋振流对上述被告李亚萍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池彬彬对被告李亚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60032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1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亚萍于2015年1月7日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亚萍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月12日,原告委托郭楚祥通过银行转账150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李亚萍借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起诉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被告李亚萍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振流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两被告身份(2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房地产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被告李亚萍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用南海区桂城西约社区福庆106号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对该房产在担保债权150万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提款申请书、借条(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银行交易明细清单(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委托付款确认书(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亚萍借出款项150万元,该款项委托郭楚祥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李亚萍的工商账户。4.结婚证(1份,复印件)、婚姻登记卷宗、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公章),用以证明被告李亚萍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亚萍、蒋振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振流依法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另,原告与被告李亚萍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借款利率按月息2.5%计算,按月结算,借款利息自放款日起计算。另,案涉的房产抵押为二次抵押,第一次抵押的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一次抵押登记证书号为0200044138。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亚萍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亚萍收取原告借款15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满,原告主张被告李亚萍归还借款本金及从原告提供借款日的次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萍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在其对被告李亚萍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因该抵押登记为二次抵押,则原告仅在第一次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抵押证书号××)对抵押房产实现第一次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被告蒋振流与被告李亚萍为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蒋振流对被告李亚萍在本案中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本金1500000元及以该款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予原告池彬彬;二、原告有权就被告李亚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西约社区福庆106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在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抵押证书号××)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在其对被告李亚萍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蒋振流对被告李亚萍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118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