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全县泽猛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全县泽猛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高华兵,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天全县泽猛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灯盏陆6号。法定代表人:段麒勇,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5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8号1幢2楼205号的抵押物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天全县泽猛林业有限公司、段麒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8号1幢2楼205号的抵押物(土地证号武国用(2015)5006**号,房权证监证字第87251**号)作价11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8号1幢2楼205号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