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新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本院在执行张新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经按照(2016)豫0621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爱华执行员  董胜利执行员  王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