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刘青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青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309号罪犯刘青安,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青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2008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吴为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青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得奖励分13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刘青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青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青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谢 琼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俊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