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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邢娟与无为县济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娟,无为县济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029号原告:邢娟,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济民医院,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健康路。组织机构代码67094831-9。法定代表人:任俊安,院长。原告邢娟与被告无为县济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邢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娟申请对被告无为县济民医院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邢娟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