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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桂云、钱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云,钱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229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桂云。被执行人钱梁伟。案由:盗窃。被执行人马桂云、钱梁伟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322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2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