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77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漳平市。被告:陈文杰,男,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陈文杰自行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愿撤回对陈文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巧芬(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