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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77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漳平市。被告:陈文杰,男,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陈文杰自行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愿撤回对陈文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巧芬(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