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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王立、陈晓东、王其化、许光初、唐三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王立,陈晓东,王其化,许光初,唐三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38号申请人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百合。被申请人陈王立。被申请人陈晓东。被申请人王其化。被申请人许光初。被申请人唐三明。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窦博琼,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域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4702-470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思域公司申请称,1、仲裁裁决违法解除所依据的事实不清。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主要附件,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根据思域公司《员工手册》中第六章内容:“销售类外勤岗位根据基本法实施考核管理”,部门具有对员工正常工作的管理权,且部门例会中己告知考核的方式。同时,陈王立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第五页104条对应的薪资为4241.9元,而第6页120/121条显示工资为两笔共计(4703.65元、218.25元)总计4920.9元、第6页138条与第7页139条显示的工资为两笔为(4241.90元、515.07元)总计4756.97元;陈晓东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第四页83条薪资为5305.86元;王其化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第7页第148、149条薪资两笔(5170.86元、202.50元)总计5373.36元、第8页174条与175条薪资两笔(4241.90元、387.62元)总计4629.52元;许光初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第14页307与308条薪资两笔为(5935.86元,180.0元)总计6115.86元,第16页347与348条薪资两笔(3274.88元、850.04元)总计4121.92元;唐三明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第5页281条与282条薪资两笔(5900元,202.5元)总计6102.5元,第5页第318、320条薪资两笔(4241.90元,411.87元)总计4653.77元;以上薪资均超出5000元正常薪资标准所应得薪资4241.90元或4154.66元的标准,间接证明五位员工至少己于4月份开始享受绩效与奖金部分,且五位员工对于工资没有任何异议。2)对于五位员工提出的从未进行考核的诉求,思域公司认为不应被认可。在思域公司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进行正常考核时,五位员工以“从未进行考核”为理由拒绝思域公司的正常管理,且不再参加部门的例会,思域公司认为此类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3)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双方有未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有五位被申请人的签字,思域公司在正常履行管理权利,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五位员工在他人的煽动下,不予配合协商、直接旷工、拒绝执行公司的离职程序(17日至公司直接办理交接,公司出于程序考虑,至今未开具离职证明),并在公司内散播不利于思域公司的言论,严重干扰了思域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建议活动。上述行为在员工中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4)基于以上三点,思域公司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不应成立。2、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部分与事实不符。工资差额部分,实际为绩效部分,因五位被申请人中途离职,且工作交接未彻底完成,无法进行正常考核,故思域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该工资差额。3、仲裁裁决思域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的裁决依据不足。1)思域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的第四章第10条对于加班有着准确而清晰的描述,《员工手册》的作用已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思域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2)五位被申请人系业务人员,日常外出工作等考勤公司出于人性化管理,予以宽松管理,同时在公司内部的办公软件“钉钉”中有对应的加班流程,五位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证明也是以“钉钉”打卡的方式。五位被申请人系知晓思域公司的日常考勤管理的规定。综上,仲裁裁决与事实情况严重背离,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王立、陈晓东、王其化、许光初、唐三明口头答辩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且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依法驳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思域公司如何对陈王立等五人进行考核及考勤、陈王立等五人是否有绩效工资、陈王立等五人是否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等问题,均属于认定事实的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作审查。思域公司主张陈王立等五人隐瞒证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4702-4706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思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思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