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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于尧、马学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尧,马学斌,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62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于尧,曾用名于科,农民。被执行人马学斌,曾用名马康,农民。被执行人焦学强,农民。关于被执行人于尧、马学斌、焦学强罚金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2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毅